以案普法|公交事故,导致乘客身亡,责任谁担?

2024-06-20

案情简介

      6月12日12时许,广西柳州18路公交车发生意外事故,一老人乘客手中拿着小推车下公交车,当老人身体走出车门外时,手中小推车还在车门处,但此时车门关闭,老人的手和手中小推车也被车门夹住。随后车辆启动,老人被短暂拖行后倒下,老人倒地后,公交公司联系医院将老人送医,经医院全力抢救,老人不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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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如何划分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在公交司机不当履职行为导致乘客伤亡的情况下,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公交司机跟公交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对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交司机追偿。本案中,对于公交司机来讲,应当在启动车辆之前,观察乘客是否完全下车,很显然本案中司机并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公交公司赔偿后可向有重大过失的公交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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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责任:综合整个案情来看,该起悲剧的发生实质上是由于司机的过错行为(车辆起步时观察不细)所致,也就是说老人的死亡和司机的过错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刑法规定的层面来看,司机的过错行为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极大有可能构成该种犯罪。

      最后,公交司机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操作者,有义务确保乘客的生命安全,应该在关闭车门之前充分查看并确认没有乘客或物品被夹住,多些注意义务,可能就少一些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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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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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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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金兰、王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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