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作为《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对整个民事诉讼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据法律规定,鉴定人的确定可以分为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和法院指定(协商不成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他例,比如,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之间往往针锋相对,很难共同协商确定鉴定人,此时,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那么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证据被采信呢?
最高院明确规定: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单方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个人出具的书面意见,虽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上所称的由人民法院经由司法鉴定程序所获得的鉴定意见,但法律并未排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对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一般可参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准用私文书证的质证规则,结合具体案情,对其证明力进行从严审查。
所以,对于当事人单方面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证据效力,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编辑:邓金兰、王绥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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