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新《公司法》有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变化一
新《公司法》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取消了“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件限制,只需要通知其他股东,由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未答复的,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该修订意味着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而仅需履行“优先购买权”程序。
03
变化二
新《公司法》明确了股权转让书面通知的具体内容,包括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如股权转让通知程序不当或未通知,可能导致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者被无效,所以,在通知方式上,除采取传统的邮寄方式外,亦可同步采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送达,确保《股权转让通知书》妥善送达所有股东,只须通知“到位”即可。
04
变化三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的规定,而且优先适用。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规定,无论是对内转让还是对外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无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删除了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条款,转让股权更为便利。
总之,新《公司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商法在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平衡上更进一步的迈向资合性,为资本流通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同时,这对公司股权架构的设置、管理和监管提出了更有挑战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