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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邓金兰、王绥武
2024-08-03
01
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这就是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
02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夫妻一方借款用于这些内容就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
03
债权人能够证明
婚姻期间内,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金额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原则上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为平衡夫妻双方以及债权人利益,规定了债权人如果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事实,上述债务仍然是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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