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胡景临主任律师: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外债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2025-04-26

未出资即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外债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作者:海南海伟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胡景临

转让行为发生公司法施行前即202471日前

出资期限届满

原股东

承担清偿责任。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股东

承担清偿责任。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资期限未届满

原股东

为平衡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原则上由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转让人只有在恶意逃避出资义务的情形下才承担出资责任。

依据:

具体哪些情况属于转让人恶意转让逃避出资义务详见最高院在出台不适用公司法88条批复后在《人民法院案例库》中公布的5个参考案例。

1、【金山文档 | WPS云文档】 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4.12.27入库

https://www.kdocs.cn/l/civhyM9jMGYe

2、【金山文档 | WPS云文档】 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2024.12.27入库

https://www.kdocs.cn/l/chuadOBWwBmB

3、【金山文档 | WPS云文档】 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4.12.27入库

https://www.kdocs.cn/l/cikwfZxBeQGx

4、【金山文档 | WPS云文档】 陆某刚、曹某与沈某、潘某利、杨某琼执行异议之诉案2024.12.27入库

https://www.kdocs.cn/l/cajiON9IOWZG

5、【金山文档 | WPS云文档】 保定市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上海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案2024.12.31入库

https://www.kdocs.cn/l/cmasqKMmcrY8

现股东

符合出资期限加速到期情况的,现股东须承担责任。

依据: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转让行为发生新《公司法》施行后即202471日后

出资期限届满

转让人

连带责任。

依据:新《公司法》88条,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

连带责任。

受让人免责事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出资期限未届满

转让人

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受让人

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

依据:新《公司法》88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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